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 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級許可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7〕33 號)和《吉林省政府審改辦關于抓緊調整完善市縣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吉審改辦〔2017〕25 號)精神,經研究,決定承接23 項,取消15 項(含2013 年以來下放、不列入市級保留目錄的初審項目等6 項),暫停3 項,調整4 項,保留392 項,現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取消、暫停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后續監管,逐項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不能因為行政許可事項的取消、暫停和調整而放棄或削弱監管責任,做到放管結合,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同時,要在文件下發15 日內,向市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權責清單的書面申請,30 日內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并報市機構編制部門。
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按要求進廳的,要全部納入政務大廳集中統一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