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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時間:2018-06-19 1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69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1月17日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蘇,預防產傷及產后出血等產科并發癥,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span>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ㄐ氯A社北京11月29日電)  

                                                                


                                                              無標題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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