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文件要求,加強我市城區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以更好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
二、目標任務:2013編制的《蛟河市城市噪聲區劃》的劃分結果已經不能滿足蛟河市環境噪聲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要對聲環境功能區重新進行劃分以滿足蛟河市環境噪聲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主要內容涉及范圍:蛟河市聲環境功能區劃范圍為《蛟河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年)》(2020年修改)中的蛟河市中心城區范圍,面積27.71平方公里。調整后1-3類聲環境功能區共劃分7個片區,總面積20.9平方公里。4a類區36個(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其中:4a道路總長88.58千米,面積3.18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城區主、次干道及交通設施、樞紐用地;4b類區鐵路總長14.76千米,面積1.04平方公里,主要為東西兩側2條鐵路(長圖鐵路線、長圖高速鐵路線)及車站用地。
四、注意事項: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分蛟河市涉及類型為: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五、新舊政策銜接和差異:上輪區劃總面積24.6平方公里,其中雖然劃分了4類區,但未單獨劃分4類區面積,且各功能區面積未扣除水域面積;本輪區劃總面積27.71平方公里,其中蛟河河段因未通航,不劃定聲環境功能區,水域面積2.59平方公里,1類區面積6.64平方公里,2類區面積5.82平方公里,3類區面積8.44平方公里,4a類區面積3.18平方公里,4b類區面積1.04平方公里。
六、本級政策特點和創新點:加強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綜合防治。
七、政策預公開時社會公眾集中反饋的意見采納情況:在政策預公開時通過蛟河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社會公眾意見征求,征求期內未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