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管理,依法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作了重大的調整,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突出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主體地位和主體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蛟河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施辦法》。
二、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 [2009]28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補償標準的通知》(吉政辦明電 [2014]13號)《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三、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蛟河市行政區劃內(城區和各鄉鎮街)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四、職責分工
蛟河市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主體,市自然資源局是集體土地征收實施單位,市住建局負責綜合協調,各鄉鎮街及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具體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和撥付,各鄉鎮街負責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及補償資金發放,市審計局、市紀委監委負責征地資金監管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執法局按工作職責實施強制征收。
五、征地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省自然資源廳下發的工作要求,對征地流程作了明確。對相關公告的法定時間作了明確,包括擬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等。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施辦法》